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住房租赁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出租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具体政策适用情形
举例说明 2021年1月,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将购买的一栋住房出租给一家住房租赁企业B公司,年租金收入10万元(不含增值税)。B公司已向普洱市住建部门备案,经营租赁住房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符合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请问,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实施后,A公司2021年应缴房产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按照政策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A公司出租给B公司的住房,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计算如下:2021年1-9月应纳税额=100000×12%/12×9=9000元;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承租A公司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B公司属于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A公司可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 计算如下:2021年10-12月应纳税额=100000×4%/12×3=1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00+1000=10000元。 二、“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点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 三、储备物流类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该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养老托育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L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五、延期实施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确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确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政策要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公寓,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